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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房金〔2020〕29号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材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锡房金〔2020〕29号
  • 发文单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0-10-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生效日期: 2020-11-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职工:

  根据江苏省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相关工作要求,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现对本市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办理材料作如下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委托偿还住房贷款业务

  借款人本人申请办理委托还贷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配偶及参与还贷的直系亲属申请办理委托还贷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和住房贷款合同外,还应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等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

  委托他人代办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及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二、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出境定居提取业务时,应提供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

  上述办理材料均须提供原件。

  本通知自2020年11月1日起执行。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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