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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房金〔2004〕27号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0

  • 发文字号: 锡房金〔2004〕27号
  • 发文单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4-12-06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生效日期: 2004-12-06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劳务派遣企业: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与我市(包括江阴、宜兴市)劳务派遣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二、劳务派遣企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协议,应按市有关规定明确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代缴。劳务派遣企业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四、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按《关于调整二00三年度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交额的通知》<锡房金(2003)30号>执行,今后住房公积金缴交额的调整按本市以后有关规定办理。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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