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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房金〔2008〕22号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职工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意见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0

  • 发文字号: 锡房金〔2008〕22号
  • 发文单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08-06-0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生效日期: 2008-06-02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分中心、管理部:

   根据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职工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等问题的建议》[锡房金(2008)6号]的批复,现对职工购买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意见通知如下:

   1、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其可贷额度以购房人应出资金额为基准(作为个人所购住房的总价),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确定。

   2、购房人办理贷款后再次或分次购买国有产权部分的房屋面积,应先将贷款剩余本息还清,然后根据新购面积个人应出资部分按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计算可贷额度,并按照前后贷款累计总量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进行管理。

   3、为防范风险,保护住房公积金的安全,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采用反担保抵押的办法下,还需办理反担保抵押预告登记手续,使贷款抵押担保的行为在有关行政管理办法的约束下进行,从而保证公积金资产质量的完好。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8年6月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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