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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房金规〔2018〕3号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无锡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9

  • 发文字号: 锡房金规〔2018〕3号
  • 发文单位: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6-28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对缴存职工无房租住自住商品住房和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支持力度,经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租住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额度至每人每年12000元。

  二、提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加大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保障力度。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低收入家庭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缴存余额关联计算,借款人本人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四、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它规定不变。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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