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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23〕21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23〕21号
  •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3-03-20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
  • 生效日期: 2023-03-20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22〕86号)精神,规范和统一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pdf


江苏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2023年3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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