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管理局,各处室:
为落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琼公管委会〔2017〕3号),进一步规范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管理,现将《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
惩戒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琼公管委会〔2017〕3号),进一步推进海南省住房公积金诚信制度化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以下简称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是指对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内发生的骗提、骗贷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等失信行为予以记录,依法采取公布、后续监督、失信惩戒等措施,促使其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本省(含市、县)范围内失信黑名单的汇总、公布、惩戒、监督等工作;省局下属分支机构(以下称直属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失信黑名单信息的受理初审、调查核实、审定告知、骗提骗贷资金追缴、惩戒控制和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四条 缴存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管理局可初步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根据缴存职工提供的办理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材料,通过受理审核、官方网站、政府信息共享、函件查询、上门核实等方式核查相关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初步认定通过伪造、变造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通过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中查询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
(三)其他可认定的事项。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基本程序为:
(一)审核发现。各直属管理局通过日常业务、监督检查、其它部门移送、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的,留存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备查,同时告知职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法规内容、陈述权利及申辩渠道,并在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中暂时冻结账户。冻结期内,不得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业务。
(二)调查核实。各直属管理局应自审核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直属管理局领导同意,可延长核查期限。核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收集的证据资料。
疑似违法违规情形经核查不属实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解除账户冻结;经核查属实,拟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在核查结束5个工作日内,直属管理局经办人员提出初步惩处意见,经相关业务负责人复核后,报直属管理局负责人审定。
(三)审定告知。直属管理局负责人在收到上报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经审核,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所提惩处意见适当的,做出将职工列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决定,缴存职工自审定之日起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
直属管理局应自审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职工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事实及申辩方式。
(四)异议复查。职工对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直属管理局提出异议申请。职工提出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相关证据资料。
直属管理局经办人员自收到职工提供的异议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相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后报直属管理局负责人审定。直属管理局对异议复查审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直属管理局应自异议复查审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告知职工异议审议结果。职工异议成立,应及时将该职工从失信黑名单中移出。
(五)对外公开。经审定为失信黑名单的,由省局法规业务处室整理汇总,按程序在省局门户网站、“信用海南”等指定渠道公布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
失信黑名单公布的信息事项有:职工姓名、身份证号、所在单位名称、行为发生时间、失信事由、惩戒措施、惩戒期限等。
需将职工纳入黑名单的事实通报职工所在单位的,由直属管理局整理并拟文,通报职工所在单位。
(六)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体系。经直属管理局审定为失信黑名单的,报省局法规业务处室整理汇总,经省局领导审批后,按程序向信用中国(海南)和省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系统上报,纳入政府社会信用体系。
第六条 直属管理局在失信黑名单核查过程中,要注意保存收集的证据资料。
(一)伪造、变造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须收集的资料包括:
1.通过官方网站查询或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查询的,须有完整的网页截图,经办人和复核人注明查询时间并签名确认;
2.通过函件方式核查的,须有相关职能部门明确具体意见的回函;
3.通过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须有相关单位、人员签章、签字确认的笔录及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经过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通过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中查询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须收集的证据资料包括:信息系统查询截图以及催收记录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根据不同情况限制期限不同:
(一)骗提骗贷行为未遂的,限制职工3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二)骗提骗贷行为已遂的,若退回骗提的资金或提前偿还骗贷的全部借款本息的,限制期限设定为5年,从款项到达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算;若没有退回骗提的资金或不提前偿还骗贷的全部借款本息的,限制期限设定为无限期;
(三)经过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通过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中查询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限制职工3年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在限制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限重新计算。
第八条 职工骗提骗贷行为已遂的,直属管理局应当向该职工发出责令限期退款通知书,限期要求职工退回所获资金。
第九条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管理的职工,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直属管理局在书面告知职工的情况下,可提取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方式为住房管理机构代为提取还贷或办理对冲还贷业务。符合销户条件的,个人账户余额必须优先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方可办理销户提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准予从缴存职工失信黑名单中调整期限或退出:
(一)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未遂的,限制期满退出;
(二)骗提住房公积金和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已遂的,退回所获资金,由无限期调整为5年限期或限制期满退出;
(三)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遇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经管理机构批准延期的除外),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限制期满退出;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列入失信黑名单后,连续正常还款1年以上退出。
第十一条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情形的,由职工本人书面提出退出或调整期限申请,直属管理局经办人员应自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提出调整期限或退出失信黑名单的初步处理意见,经直属管理局相关业务负责人审核后报直属管理局负责人审定。直属管理局审定时限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在限制期限内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直属管理局经办人员应当自新的违法违规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对限制期限进行调整的初步意见经相关业务负责人复核后报直属管理局负责人审定。
第十二条 被纳入过失信黑名单记录的职工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职工本人必须到直属管理局窗口办理,不能通过互联网或委托方式办理,经办人员对职工提交的材料应逐项重点审查,审批时限可延长至审核所有申请材料经复核均属实为止。
第十三条 涉及伪造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由直属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1.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告知函
2.失信黑名单管理异议申请书
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公布
4.关于职工失信行为的通报
5.责令限期退款通知书
6.关于变更惩戒期限的申请书
7.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扣款告知书
8.关于退出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书
9.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情况统计表
抄送:海南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印发
附件1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
失信黑名单管理告知函
:(职工姓名)
你因 (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 ,已被纳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限制期限为 3年/5年/无期 。限制期限内,不得办理本人住房公积金消费类提取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告知信息30日内向相关住房公积金局申辩。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2
失信黑名单管理异议申请书
XX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本人(姓名:XX;身份证:XXXX)于XX年XX月XX日被告知因骗提住房公积金XX万元/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XX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过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被纳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现提出以下异议:XXXX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3
附件4
关于职工XX失信行为的通报
XX公积金通报〔2017〕第XX号
XX(职工所在单位):
经查,你单位职工XX,身份证号:XXXX;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骗提住房公积金XX万元/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XX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我局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及有关诚信制度,将其列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
特此通报。
XX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5
责令限期退款通知书
XX公积金责字〔年份〕第xx号
(职工姓名):
经查,职工XX,身份证号:XXXX,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骗提住房公积金XX万元/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XX万元,现我局责令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到XXX(直属局名称)(具体地址: )办理住房公积金退款手续。相关款项请退至如下账户:
账户名称:
账号:
开户行:
XX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 话: )
(一式两份,当事人、管理局各执一份)
附件6
关于变更惩戒期限的申请书
XX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本人(姓名:XX;身份证:XXXX)已将骗提的住房公积金XX万元/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XX万元全部退回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账户(账号具体信息为:账户名称:XXXX,账号:XXXX,开户行:XXXX)/如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1年以上,未出现逾期,请核实,并对我的惩戒期限予以调整。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附件7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扣款告知书
XX公积金告知字〔年份〕第xx号
:(职工姓名)
你因 (骗提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 ,已被纳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管理,鉴于你存在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局将直接从你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相应住房公积金金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直至贷款结清为止。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告知信息5日内向相关住房公积金局申辩。
xx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年 月 日
附件8
关于退出失信黑名单的申请书
XX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本人(姓名:XX;身份证:XXXX)于XX年XX月XX日因骗提住房公积金XX万元/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XX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6期(含)以上,经催收仍拒不偿还借款,被纳入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黑名单管理,惩戒期限为XX年,现惩戒期限已届满,恳请退出海南省住房公积金黑名单,请核实办理。
申请人:(签名并按手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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