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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就业服务中心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0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包头就业服务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8-13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 生效日期: 2024-08-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68号令)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现行一类地区1980元的最低工资标准,2024年8月1日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将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五(即1881元)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五(即1683元)执行。

(二)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满十年且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或者夫妻双方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九十八(即1940.4元)执行;从第十三个月开始按照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用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八(即1742.4元)执行。

特此公告。



包头市就业服务中心

2024年7月22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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