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其中,市本级及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株洲经开区)由目前的1737元/月调整为1890元/月,月标准提高153元,增幅8.8%;渌口区、醴陵市、攸县由目前的1566元/月调整为1710元/月,月标准提高144元,增幅9.2%;茶陵县、炎陵县由目前的1395元/月调整为1530元/月,月标准提高135元,增幅9.7%。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其发放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
根据相关规定,所在单位和员工缴纳了一年的失业保险费,员工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后,所在单位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异动减少手续,员工到社区进行失业登记,就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参保缴费满一年,可领取4个月失业保险金,参保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2个月,但领取时间最长不超过24个月。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异动减少手续。因单位未及时为员工办理异动减少手续而导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受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参保并缴费的,员工可拨打28681570投诉,或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