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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归集、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18-07-24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18-07-25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归集、提取相关政策的规定》(石公管委[2018]4号)文件精神,现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归集政策

缴存职工在转入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缴存半年以上的,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可到转入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二、提取政策

(一)租住商品房用于自住的提取

职工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住商品住房时,优先支持本人及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配偶身份证件和夫妻关系证明(单身职工无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无房证明。

提取时间及金额:

职工本人和配偶每年提取一次,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为9600元。

(二)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提取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封存半年后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供资料:

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本规定自2018年7月25日起执行。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23日

附件、关于调整归集、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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