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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直住房资管〔2009〕22号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关于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0

  • 发文字号: 冀直住房资管〔2009〕22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中心
  • 发文日期: 2009-07-09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09-07-09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省直(含驻石中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省政府[2008]第14号令)及《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2009年度(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和缴存单位年检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调整

  (一)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08年月平均工资。

  2009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09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应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石家庄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最高限额为6475元。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石家庄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50元。

  (三)单位录入(填写)《汇缴清册》过程中,应对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相关的信息进行核对。无职工身份证号码信息或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与本人身份证记载信息不相符的,应予补录和更正。身份证号码按18位录入。

  (四) 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月缴存额后,应以一定的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二、缴存比例

  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但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5%。单位提高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三、缴存单位年检

  (一)年检内容。主要包括查验核对单位名称、地址、性质、法定代表人、组织机构代码、工商营业执照编号、单位法人证书号、在职职工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信息。

  在职职工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中方从业人员。

  (二)年检程序

  1.各缴存单位如实填写《2009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年检审核表》(见附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各单位经办人持《年检审核表》和《汇缴清册》及数据盘,到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年检手续。

  3.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查验核对无误后,将年检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并在《年检审核表》上盖章退回单位一份。

  4.各单位按核准后的缴存基数、比例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年检时间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请抓紧实施,于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缴存单位年检工作和缴存基数、比例调整工作。

  《2009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年检审核表》(附后)、《省直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可从河北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网址:www.hebszgjj.gov.cn。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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