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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7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10-24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生效日期: 2017-10-24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有关单位: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按照《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6号)和《河北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和数据维护规程(试行)》要求,进一步规范全市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原则

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管理的通知》(冀人社规〔2017〕16号)要求,

从严管控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参保行为。我市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劳务派遣单位向我市辖区内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在用工单位注册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跨地区承揽、承包、外包业务的在合同履约地(业务实施地)参加工伤保险。

各级经办机构要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许可资质、用工单位注册地及经营地,严格审查跨地区承揽、承包、外包业务用人单位的合同履约地,严格按照省厅和本通知规定办理工伤保险事务。对不符合上述规定已参保的,采取逐步过渡的办法,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理、停保和转移工作。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仍按原政策执行;对新参保的按规定执行。

二、规范中介代理机构代理企业工伤保险行为

我市中介代理机构代理我市企业工伤保险的,应以被代理企业名义在被代理企业注册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得以中介代理机构名义参加工伤保险。中介代理机构跨地区代理企业工伤保险的,在被代理企业注册地或生产经营地经办机构以被代理企业名义办理参保手续。

三、实行伤残职工伤残等级待遇和工亡职工待遇直接支付制度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1-10级伤残职工

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五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丧葬补助金、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护理等级的生活护理费,由参保地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委托银行直接为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办理银行卡,把上述相关待遇存入银行卡,由伤残职工(近亲属)、工亡职工近亲属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经复核、审批签章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参保单位垫付上述待遇的,须向经办机构出具垫付费用的银行转账凭证、伤残职工或工亡职工近亲属与参保单位的协议书等,参保单位不得以现金方式垫付上述待遇。对工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继承权的亲属须向经办机构提供继承分配协议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到委托银行办理。

四、推行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全面推行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建筑施工企业中除相对固定的职工外,其余人员应按建设项目在施工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

五、严格工伤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数据管理

按照《河北省工伤保险信息系统软件功能和数据维护规程(试行)》进行数据维护和变更。各级工伤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员要建立数据库数据维护台账,凡是涉及对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数据进行修改、回退的,登记造册列入台账管理,认真保管申请、审批材料,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对此进行检查。

六、坚决落实省厅和本通知规定与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省厅和本通知规定落实。2018年1月1日后,凡未按省厅和本通知执行的,经办机构不再受理此类工伤保险事务,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也不再受理此类工伤事故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市人社局将对本通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未及时完成清理、规范的,要追究责任。

                                             保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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