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二维码
查看公众号

粤人社规〔2015〕8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2

  • 发文字号: 粤人社规〔2015〕8号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5-11-30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15-11-30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建立健全失业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和《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3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适当调整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16年3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规定的2%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费率降至0.8%,个人费率降至0.2%.实施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试点的市,基准费率按照全省统一的用人单位费率0.8%执行。政策执行期到2020年底。

  各地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失业保险费率调整工作,制定本地区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具体方案,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原文链接

相关专题

佛山-失业保险

佛山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

珠海-失业保险

珠海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珠海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汕头-失业保险

汕头市失业保险政策合集

本专题收录汕头市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 关于我们

  • HR政策库介绍
  • 联系我们

  • 电话:400-668-5151

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