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管理局: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现对《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业务操作规程》)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一、《业务操作规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别墅等自住住房。”
修订为:“自住住房是指产权归职工所有的自住住房,含普通商品住宅、公寓等自住住房。”
二、《业务操作规程》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连续逾期6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根据借款人的还款情况,决定受委托银行是否提起诉讼。对多次催收仍未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提起诉讼不受逾期期数限制。”
修订为:“连续逾期4个月(含)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督促受委托银行在积极催欠的同时,提前做好诉讼准备工作,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必须提起诉讼。”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0年4月9日
抄送: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各处室,各受委托银行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修订〈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解读
一、修订自住住房定义及楼盘备案条件的依据
答: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对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对自住住房的定义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合理确定贷款条件的规定,修订自住住房定义及楼盘备案条件的依据,防止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流向奢侈性及非住宅用途的住房,以保障更多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购房需求。
二、调整逾期贷款催收措施的目的
答:连续逾期6个月(含)以上的贷款,会造成全省住房公积金逾期贷款率大幅提高,对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造成一定风险。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良性循环、有效使用,决定调整上述逾期贷款的催收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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