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与使用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有合法经济收入的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自由职业人员。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并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可按照本办法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及相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抚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业务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缴 存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以个人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金;
(三)具有稳定合法收入。
第七条 中心应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同时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到中心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每个灵活就业人员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一)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三)本人名下中心受托银行的Ⅰ类银行储蓄卡。
中心业务部受理相关材料后,符合条件的,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一年只能调整一次。
需调整缴存基数的灵活就业人员,须向中心业务部提出申请。灵活就业人员设立账户的当年不可以调整缴存基数。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在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须在约定日期前将缴存额按月足额存入住房公积金绑定银行卡内。
灵活就业人员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中心将其账户转为封存状态并不得补缴。账户需重新启封的,应由灵活就业人员向中心业务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月份重新计算,账户余额可以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 中心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启封、个人信息变更等业务,参照本市现有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缴存不及时、账户余额不足造成的后果由缴存者承担。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及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在原用人单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可参与计算贷款额度。
第四章 提 取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规定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并终止自愿缴存。销户满一年可再次申请开立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
第五章 贴息贷款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是指在本市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的由中心按政策贴息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条 贴息贷款由与中心签订委托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办理,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银行利率,借款人按公积金贷款利率偿还利息。因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不同而产生的利息差额(贴息额),由中心负责贴息给受托银行。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一)申请贴息贷款前已在我市开户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贷款条件认定、贷款额度计算、贷款年限等条件须符合《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抚公积金委﹝2019﹞8号);
(二)无未结清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
(三)购买抚顺市范围内的普通自住住房(不包括商业用房和商住两用房及别墅等豪华住房)
(四)家庭累计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次数未达到2次。
第二十二条 对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未结清、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且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受托银行向中心推送实际足额还款信息的情况下,由中心予以贴息。
第二十三条 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及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中心首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已存在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贴息贷款记录的,按照中心二套房贷款利率标准进行贴息。借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自次年1月1日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偿还期间,中心按月从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存账户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贴息贷款。个人账户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还款额时,则全额扣划银行账户余额。申请贴息贷款后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贷款结清后方可提取。
第二十五条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分别是单位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的,不享受贴息政策;应按照《抚顺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抚公积金委﹝2019﹞8号)到中心申请贷款,单位缴存职工应作为主借款人。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出现欠缴的(欠缴月数小于等于2个月)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逾期的(逾期期数小于等于2个月),中心暂停贴息,直至借款人恢复正常缴存和正常还款。暂停月份贴息额不予补发。
第二十七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心终止贴息。
(一)借款人或配偶连续欠缴3个月,或贷款逾期连续达到3期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
(三)有关部门确认其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或撤销、解除房屋买卖关系的;
(四)贷款本息在贷款期限内全部结清的。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所需资金从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缴存人以虚假、伪造的信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的,参照《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照上级新出台的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