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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7-12-26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深汕合作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财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大企业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71号)规定,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现就进一步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至1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4%的调整至14%;低于全省统一比例的,逐步过渡至全省统一比例。

    二、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巩固和完善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均衡养老保险地区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贯彻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关“三去一降一补”等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政策宣传,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各地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存在收支赤字的地区,要落实地方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大扩面征缴工作力度、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等措施,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征收收入不下滑和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四、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解释。

   五、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3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 东 省 财 政 厅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4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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