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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劳社医〔2002〕10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4

  • 发文字号: 锡劳社医〔2002〕10号
  • 发文单位: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02-03-2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生效日期: 2002-05-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有关单位:

   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我们制定了《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异地参保人员的医疗管理,根据《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锡政发[2001]3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保人员因公因私长期(6个月以上)居住外地,包括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和长期驻外地的在职人员,办理异地医疗手续后,可在当地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第三条   长期居住在外地的参保人员必须事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无锡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医疗登记表》,由单位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备案,同时冻结其社会保险卡。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医疗手续时,须在当地选定2家不同等级的公办医疗机构,作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需要转往其它公办医疗机构(包括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必须有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证明,办理转院手续。

第五条    办理长期异地医疗手续的参保人员,门诊特殊病种的诊断确定,应在当地选定医疗机构进行,凭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第六条   异地医疗费用的结付办法:

1 参保人员发生的异地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凭《无锡市参保人员异地就医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结算单据、费用明细清单、医疗保险病历证、《社会保险卡》等,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支。

2 异地医疗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本市相应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执行。

3 异地人员临时回锡,发生急、危、重病医疗费用时,凭单位证明、《无锡市参保人员异地医疗证》、门诊病历、出院小结、医疗费结算单据、费用明细清单、医疗保险病历证、《社会保险卡》等,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支。

4 未办理异地医疗手续的长住外地参保人员,在外地诊治所发生的医疗费一律不予报支。

第七条   异地医疗的参保人员回到本市,应及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卡解冻手续,恢复其社会保险卡在本市的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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