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宜兴市和锡山、惠山区劳动保障局,市区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根据锡国税发[2004]248号文件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点统一使用医疗保险专用药品销售发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被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从2005年4月起,在按规定向本地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划卡销售处方和非处方药品时,均要统一使用“江苏省无锡市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发票”,并按品种和规格单独或分列记帐。
二、“江苏省无锡市医疗保险药品销售发票”由单位凭年审的《无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到辖管国税分局购领。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医保结算程序并加强监督检查,一经发现未按本通知规定使用医疗保险专用药品销售发票的,所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险一律不予支付;发现易药换药、换物等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无锡-基本医疗保险
无锡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