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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人社发〔2011〕317号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管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5

  • 发文字号: 锡人社发〔2011〕317号
  • 发文单位: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1-12-3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生效日期: 2011-12-3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为更好保障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康复需求,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残疾人联合会等五部门联合下发的《江苏省关于将部分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实施办法》规定,现市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18项),按照甲类项目管理,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二、定点医疗机构收治康复对象后,须对康复对象进行康复检查和评估,制定康复治疗计划,规范康复项目管理。康复治疗频次、时限、限定范围、收费标准等应执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支付标准》(见附件)。住院康复的准入标准,以及与医疗机构的费用结算办法另行确定。

  三、开展医疗康复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应符合卫生行政部门审定的执业许可范围,其中开展第1-9及16-18项康复项目的医疗机构,除应具备康复诊疗科目资质,还需具有在册的康复医师(中医师)或康复治疗师;开展第10-14项康复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耳鼻喉诊疗科目资质;开展第15项康复项目的机构,仅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拟开展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的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医疗机构除外),须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康复医师(中医师)、康复治疗师的执业医师证书及复印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备案。

  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支付标准》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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