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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人社发〔2017〕205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至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8

  • 发文字号: 苏人社发〔2017〕205号
  • 发文单位: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7-06-27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江苏省
  • 生效日期: 2014-10-0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统一和规范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1号)精神,现将2014年至2016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等参数公布如下:

  一、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为5%。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全国统一为8.31%。

  期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原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的,结息年度和计息办法不变,按新公布的全国统一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进行调整,即: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改按8.31%的记账利率重新计息,并发放一次重新计息后的个人账户清单;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改按8.31%的记账利率执行。

  自201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的年利率按同期国家公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执行。

  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调整后,对2016年新退休的人员,应重新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予以补发,涉及待遇调整的一并予以重新计算。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中的工资增长率G2015为6%。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6月27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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