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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月进行资格核对的通告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22-10-14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生效日期: 2022-07-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2022年7月1日起,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经办规程》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失业人员自领取失业保险金次月起,须按月进行失业保险金领取资格核对。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照规定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核对确认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终止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可在每月任意一日通过“粤省事”小程序、“广东人社”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等途径办理失业保险金资格核对手续,也可到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办理。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遇以下情形的,本人须及时告知所属社保经办服务机构,或通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平台”线上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终止”业务,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包括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以单位名义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已进行就业登记或已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等;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的。

失业人员违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退回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三、自2022年7月起,全省失业保险金待遇发放日期统一调整为每月15日前,遇特殊情况另行通知。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2年10月13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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