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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发〔2017〕104号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7

  • 发文字号: 柳人社发〔2017〕104号
  •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7-10-11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 生效日期: 2017-10-1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7〕1号)及《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柳政发〔2016〕44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基本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居民医保覆盖面,稳定参保率在97%

  推进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和待遇均等化,根据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从2017年起,将原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并轨,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各县、区的参保率要稳定在97%,做到应保尽保,力争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的目标。各县、区应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参保任务,参保率纳入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年度绩效考核。

  (一)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桂人社〔2017〕1号)和《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桂民发〔2017〕10号)要求,全面落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包括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五保户、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口、农村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的父母及其子女、边境0-20公里城乡居民等)及其他社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实现法定人员全覆盖,参保率须达到100%。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负责通知困难、特殊人群的主管部门(民政、残联、卫生计生委、教育、扶贫等)按政策规定补助个人应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金额,各主管部门负责将补助及时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具有广西户籍且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居民,可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按相关规定享受政府补助。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在校学生参保,做到应保尽保。

二、提高筹资标准,增强保障能力

 居民医保费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组成。2018年,政府对居民医保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50元,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180元,缴费标准按国家、自治区规定每年进行调整。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参保人可凭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等为个人参加居民医保,可通过社会保障卡等方式实行代扣代缴。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召开居民医保宣传发动动员大会,部署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在12月底前完成主要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明确目标任务。各县、区要从加快建设全民医保体系出发,按照要求做到应保尽保。广泛宣传,积极动员,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抓好典型宣传,以点带面,做好宣传发动和参保缴费工作。

 (三)做好信息报送,掌握整体进度。为及时掌握各县、区宣传发动和工作开展情况,要将宣传发动及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参保任务,将参保任务分解到各县、区,每年12月、次年3月、5月、7月15日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市人民政府通报工作进度,如遇休息日顺延两天报送。参保人数以个人实际缴费(含困难、特殊人群参保人数)为准。

 (四)加强工作督查,确保任务完成。为及时掌握全市居民医保工作开展情况,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组成居民医保工作督查小组,分别对各县、区参保情况进行督查,监督指导各县、区推进居民医保参保工作,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并适时对参保情况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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