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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调整工伤保险待遇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6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6-05-05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16-05-04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5月4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和省外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明我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全省统一提高到100元/天,经批准到省外就医的,可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用,省外就医食宿费支付标准也为每人100元/天,该标准自5月4日起开始实施,5月4日前已经发生工伤事故但尚未完成报销手续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通知表示,工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内支付标准为每人100元/天;超出停工留薪期(最长2年)后继续住院的,支付标准为每人50元/天。工伤从业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疾病的,不享受工伤保险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省外治疗工伤的,可凭据报销交通费。(记者王培琳 通讯员陈五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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