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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上调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21-07-08
  • 类别: 工伤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21-07-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本报海口7月8日讯(记者 易宗平)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全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等有关待遇标准普遍上调,6个级别中最高增加194.55元。这是海南日报记者7月8日从省社保中心获悉的。

据了解,1级至6级工伤职工月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不一。在现有基础上调整增加的具体额度为:1级至6级分别上调194.55元、185.71元、168.02元、159.18元、150.33元、132.65元。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不同等级,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月发放标准分别为3735.08元、2988.07元、2241.05元。

同时,供养亲属抚恤金也作了调整,即供养亲属月抚恤金在现有标准基础上调整增加86.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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