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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人社发〔2019〕52号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柳人社发〔2019〕52号
  • 发文单位: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05-2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 生效日期: 2019-05-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全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规〔2019〕9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二十四条措施〉的通知》(柳政规〔2019〕1号)和《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十条措施的通知》(柳政规〔2019〕25号)文件精神,现就贯彻落实我市各有关单位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指标

自2019年5月1日起,统一按全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指标。年度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财政厅另文公布。

自2019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个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上下限分别为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和60%;用人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可自愿在上年度全区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选择确定。

二、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6%。

三、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由7.5%降至7%。

四、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比例均为0.5%。

五、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在现行基准费率下调50%。

六、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坚决落实好社会保险各项费率调整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大宣传力度,力求各相关单位及时了解并享受降费减负政策,增强改革获得感,并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力度,按照核定的缴费额进行征缴,努力提高基金征缴率,做到应收尽收。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柳 州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柳州市税务局           柳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5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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