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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03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1-09-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22-01-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治区社保中心: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规定,现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以无雇工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或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女性参保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统一调整为55周岁。在各类用人单位职工与无雇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之间进行参保身份转换的女性参保人员,按其申领基本养老金时的参保身份确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年龄。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如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15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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