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保障新生儿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根据《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中新生儿参保政策的通知》(琼人社发〔2013〕70号)、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险工作协调会议纪要《协调解决社会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生儿“落地参保”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从业人员、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其新生儿均执行落地参保政策。非本市户籍,但夫妻一方参加本市城镇从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新生儿均可享受“落地参保政策”,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享受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待遇。
落地参保政策是指:从2013年起,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内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按规定享受出生当年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个人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标准,按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执行,其所需中央、省和市财政补助配套资金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加本市201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本年度“母婴捆绑”政策保持不变。从,取消“母婴捆绑”政策,所有新生儿统一执行“落地参保”政策。
三、2013年起,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2013年度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其新生儿均可执行本年度“落地参保”政策。
四、“落地参保”办理程序
(一)医疗保险费补缴程序:新生儿在出生当年内,其法定监护人凭新生儿的户口本(非本市户籍新生儿,附带其监护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有关凭证)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办理参保登记,并在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设定的征收点同时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
新生儿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之前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其监护人垫付。其在补缴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后,可凭新生儿相关医疗资料和证件到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
(二)补缴时段与待遇享受
1.新生儿出生后四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至当年度末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新生儿出生后四个月后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享受从参保登记缴纳医疗保险费下月起至当年度末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本通知印发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前条规定处理。
3.新生儿跨年度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需一次性缴纳出生当年及下年度的医疗保险费,方能正常享受出生当年及下年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设立专门的征收点,负责新生儿参保登记、医疗保险费征收及新生儿医疗待遇支付工作,并负责对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参保新生儿的身份认定。
(二)市地税社保费征管局:对社保局征收点一并进行管理,负责征收票据的使用、发放和管理,负责监督征缴款按时、足额上缴征收专户。
(三)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新生儿各级财政补助配套资金。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于每年8月底将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参保新生儿名单及缴费金额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本年度财政补助补助配套资金,9月至第二年8月底参保新生儿财政补助配套资金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六、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执行。
三亚-基本医疗保险
三亚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