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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11〕200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7

  • 发文字号: 三府〔2011〕200号
  • 发文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1-12-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 生效日期: 2012-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全市2011年医改主要工作安排,经五届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就相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提高筹资水平

从2012年起,我市城乡居民一档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40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144元,个人缴费120元;二档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筹资标准每人每年32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财政补助134元,个人缴费50元。

二、提高待遇标准

(一)住院待遇调整为:按照一档筹资标准缴费的,一级医院支付比例90%、二级医院支付比例80%(原75%)、三级医院支付比例65%(原60%),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5万元(原12万元);按照二档筹资标准缴费的,一级医院支付比例85%、二级医院支付比例70%(原65%)、三级医院支付比例55%(原50%),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原8万元)。

(二)门诊统筹待遇调整为:支付不设起付线,不限定支付次数,按50%(原40%)给予支付,每人年度封顶一档250元(原200元)、二档200元(原150元)。

三、扩大重大疾病范围和提高其待遇标准

(一)扩大重大疾病范围:把地中海贫血列入儿童重大疾病救治病种,并将其门诊输血、排铁药物纳入统筹基金补偿。将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和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纳入重大疾病范围,实行病种限价。其中妇女乳腺癌、宫颈癌最高限价参照《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1〕1号)执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病人机会性感染治疗由社保部门测算后制定限价标准下发执行。

(二)提高重大疾病住院补偿标准(包括儿童重大疾病):二级定点医院提高到85%、三级医院提高到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20万元。重大疾病不分缴费档次,均按此标准补偿。

四、将9类残疾人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具体康复项目和限定支付范围按《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中国残联五部门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卫农卫发〔2010〕80号)文件要求执行。

五、将门诊小手术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补偿

门诊小手术是指一些较轻微的疾病,在门诊即可做的手术,包括眼科、耳鼻喉科、普外(甲状腺、乳腺)、儿外、胆道镜等以前需要住院手术,现在改在门诊能进行的手术,纳入统筹基金补偿。其补偿范围、起付标准、支付比例等执行与住院手术相同标准。

六、实行门诊按人头付费、大病按病种付费制度

门诊人头付费标准由社保部门根据基层医疗机构的规模、设备与设施情况、服务质量、服务人口(参保人员)密度、人群患病率、年平均门诊就诊人次、年门诊次均费用等因素进行测算,并制定方案下发执行。大病住院按病种付费参照《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按病种限价结算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卫农卫〔2011〕1号),严格执行其筛选病种和最高限价,对于未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病种,按现行支付方式执行。

七、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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