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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医保〔2021〕229号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琼医保〔2021〕229号
  • 发文单位: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日期: 2021-09-2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21-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服务中心,省医保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按照国家医保局推进医保目录科学规范管理的要求,根据《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规定可以单独收费,并具有国家医保医用耗材编码的一次性医用耗材。《医用耗材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医用耗材费用的依据,未列入目录内的医用耗材不予支付。《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按照《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琼医保〔2020〕115号)中设定的医保支付标准予以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时不设支付比例。

《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一)非疾病诊疗项目使用的;

(二)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使用的;

(三)超出限制使用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的。

《医用耗材目录》内的医用耗材,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障基金、患者均不予支付:

(一)由于医用耗材自身原因导致使用不成功的;

(二)超出实际植入数量的植入性医用耗材费用。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医用耗材目录》,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医用耗材及限定支付范围。

五、各医疗机构对《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原则上应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未挂网的目录内医用耗材,可在网上备案采购。

六、《医用耗材目录》根据国家组织医用耗材、省级联盟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国家有关要求及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相关医疗服务价格中除外内容、说明栏等允许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可作为本目录的补充内容。省医保局将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医疗机构提出的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进行审核,对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对医保信息系统、人社信息系统进行动态维护。医疗机构提出的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需填写《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表》(见附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省医疗保障局,由省医疗保障局统一受理。

七、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保服务中心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医用耗材目录》的实施工作。在目录落实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告。

八、《医用耗材目录》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

 2.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目录修改及增补申请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医用耗材目录(2021版)

凡 例


凡例是对《医用耗材目录》中医用耗材的分类与代码、备注和内涵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是《医用耗材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目录正文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

一、目录构成

《医用耗材目录》共有条目895条,其中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条目12条,限生育保险准予支付的条目1条,限工伤保险基金准予支付的条目45条。备注中没有特别注明受限于可支付的基金,则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均可按相关政策规定支付该耗材的使用费用。

二、分类与代码

《医用耗材目录》综合考虑监管需求及临床匹配需求,采用三级分类的方法,依据医保信息业务编码规则制定。一级分类为医用耗材的学科、品类,二级分类为医用耗材的用途、品目,三级分类为医用耗材的部位、功能、品种。

《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代码”数字共6位,前两位为一级分类,第3、4位为二级分类,后两位为三级分类。分类规则仅作为产品属性分类,不作为临床科室使用及基金支付的限定依据。

三、部分条目内涵说明

  1. “其他呼吸介入材料”是指呼吸介入导管。
  2. “其他非血管介入通用材料”是指气腹针。
  3. “髓内钉”不包含磁力导航器械专用髓内钉。
  4. “其他固定材料”是指医用外固定夹板、石膏绷带、高分子颈托。
  5. “其他心脏外科材料”是指心肌活检钳、心包膜、主动脉夹层手术材料。
  6. “其他血液净化材料及附件”是指连续性血液净化置换液。
  7. “其他常规医疗用品”是指一次性扩阴器、呼吸训练器、一次性呼吸机管路、血糖试纸、动态血糖仪配套使用的血糖测试探头、胰岛素泵配套使用的一次性套件、吸氧用一次性鼻导管、鼻塞、面罩、呼吸附件、雾化器、自粘弹性绷带、体架(人体定位袋)、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冠状病毒抗体测定检测试纸。
  8. “等离子刀头”是指颈、腰椎间盘等离子消融术使用的一次性等离子刀。
  9. “其他护创材料”是指留置静脉针、PICC、CVC、中线导管、输液港、介入手术留置的溶栓导管及灌注导管等使用透明敷贴、手术中使用的抗菌及无菌手术薄膜、手术中使用的切口保护器(套)、超声隔离透声膜(套)。
  10. “冲洗、吸引管”是指一次性吸引瓶/袋/管、泌尿系统/生殖系统/眼科/鼻腔一次性冲洗器、集尿器、引流袋、一次性吸痰管。
  11. “负压引流器/附件”是指负压辅助愈合治疗系统耗材。
  12. “营养输液袋/器”是指静脉高营养治疗配置一次性营养袋。
  13. “一次性使用注射笔用针头”是指胰岛素专用针头。
  14. “穿刺包/套件”指包含穿刺针、穿刺套件、辅助穿刺材料。
  15. “其他贴片材料”是指固定需要使用到的各类型管道固定医用贴、加压固定胶带。

四、其他

“人工耳蜗”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用材料类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先天性双耳重度或极重度感音神经性聋患者。

(2)7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或经听力语言康复后有一定言语基础的18周岁以下语前聋患者。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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