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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社保字〔2010〕4号 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待遇政策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市社保字〔2010〕4号
  • 发文单位: 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 发文日期: 2020-03-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 生效日期: 2020-03-30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区、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待遇政策进行调整。有关调整事项如下: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费用,其支付不设起付线,不限定支付次数,按40%给予支付,每人年度封顶一档200元、二档150元。

二、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包括:

(一)注射、灌肠、换药、清创缝合、针灸、推拿、拔火罐、普通门诊手术等治疗费;

(二)A超、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药品以国家基本药物为首选,国家基本药物之外药品经报批后列入支付范围。

三、除上述政策调整外,其他待遇政策保持不变。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其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解释。

三亚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0年3月3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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