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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府〔2010〕6号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奖励问题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72

  • 发文字号: 三府〔2010〕6号
  • 发文单位: 三亚市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1-12-07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 生效日期: 2009-06-18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9〕137号)第八条对被征地农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奖励无档次限定,给征收部门的征收保险费工作以及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政策理解带来了一定困难。为了配合征收部门做好征收工作,现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奖励问题明确如下:

一、《三亚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奖励暂行办法》(三府〔2009〕137号)第八条调整为“被征收土地农民因累计征地失去70%及以上农用地的,市级财政按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个人缴费标准全额代为缴纳;因累计征地失去50%及以上不足70%的,市级财政按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的50%代为缴纳。市级财政代为缴纳期限最长为20年。”

二、被征地农民如愿意选择一档缴费的,市级财政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标准依失地比例代为缴纳,一档和二档标准差额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本通知自2009年6月18日起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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