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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2024-08-12
  • 类别: 住房公积金
  • 发文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 生效日期: 2024-08-20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缴存职工: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建部、国家质监总局《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规定,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支持城镇居民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关于“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无正在偿还的贷款以及信用卡欠款”的规定,调整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有其他尚未结清的商业贷款、消费类贷款及信用卡透支额度时,根据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的试算额度进行扣减后,再综合其它因素确定最终公积金贷款发放额度”。

      注:本通知自2024年8月20日起实施,前期关于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涉及本条的政策内容一并废止,但之前的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在所对应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审核标准仍具有相应规定回溯效力。

                               

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8月9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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