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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8社保年度佛山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07-03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生效日期: 2018-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税局,市社保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8社会保险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粤人社发〔2018〕107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8〕187号)文件的公布数据,2017年我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59元。现就2018社保年度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下限按3100元调整;上限按20004元调整,即不高于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668元的300%。

二、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按2017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60%至300%调整。参保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3635元调整,高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8177元调整。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市最低工资1720元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调整。缴费工资不低于1720元。参保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8177元调整。若本年度我市最低工资有调整,将另行发文通知。

四、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2017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59元的75%至300%调整。参保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按4544元调整,高于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18177元调整。

以上各险种的缴费基数调整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2018自然年度调整方案执行,不列入本次调整的范围。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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