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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确认资格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发文日期: 2017-12-08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生效日期: 2017-12-08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社保局,市内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60号)、《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准入标准)》(佛人社〔2016〕257号)和《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种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申请及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佛社保〔2016〕74号)规定,我市参保人门诊慢性病种(以下简称门慢)、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待遇需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局)公布的市内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待遇确认手续。现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新增成为我市门慢、门特待遇资格确认指定医疗机构的相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成为指定医疗机构的市内定点医疗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评定级别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成为本市定点医疗机构时间满一年以上(累计时间截至申请提交当天)。

   (二)有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住院业务,过去一年收治的住院参保人不少于500人次。

   (三)指定医疗机构申请确认的门特、门慢病种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执业范围。

   (四)指定医疗机构卫生级别不低于《准入标准》规定开展资格确认业务医疗机构的级别。

   (五)门特、门慢病种相关专业医生熟练掌握《准入标准》,熟悉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政策、法规。

   (六)专科医疗机构仅限开展相应专科病种待遇资格确认业务。

   (七)自愿为本市参保人提供门特、门慢待遇资格确认服务。

   二、所需资料

   申请指定医疗机构资格须如实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一)《佛山市门特、门慢资格确认指定医疗机构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三)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等级评审。

   (四)本院开展门特、门慢资格确认工作方案及申办指引。

   三、指定医疗机构申办程序

   (一)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在每年9月1日至9月30日向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本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受理、审核。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当场核对递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卫生等级是否符合《准入标准》要求,执业许可科目是否在本市门特、门慢病种范围内,预定的工作方案及操作指引是否清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应在受理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附件上加具审核意见。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报送。各区社保经办机构于12月15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定点医疗机构报送到市社保局。

   (四)公布。市社保局于12月25日前将新增指定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新增指定医疗机构在次年1月1日开始可为本市参保人提供门特、门慢待遇资格确认服务。

   四、2017年11月前已经符合申请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区社保经办机构可按以上流程办理,新增指定医疗机构在市社保局向社会公布之日起,为本市参保人提供门特、门慢待遇资格确认服务。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佛山市门特、门慢资格确认指定医疗机构申请表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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