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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人社发〔2024〕33号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5

  • 发文字号: 东人社发〔2024〕33号
  • 发文单位: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4-08-12
  • 类别: 其他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 生效日期: 2024-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简述:用人单位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6月30日期间新引进的台湾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可按每聘用一人最高3万元的标准(财政全额供养的单位除外)申领就业补助,每满半年可申领1.5万元补助,补助期不超过1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新引进台湾青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台湾青年”是指16至40周岁(均含本数)的中国台湾籍居民;“新引进”是指招用的台湾青年是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首次在莞及在本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2.新引进台湾青年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或满12个月。

补贴对象:在东莞市依法登记注册,且非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补助按每新引进一名台湾青年最高3万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其中,每名新引进台湾青年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6个月的,用人单位可申领1.5万元的补助;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再申领1.5万元的补助。

应提交资料:

1.《鼓励用人单位聘用台湾青年补助申请表》;

2.受聘台湾青年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3.用人单位与台湾青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4.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复印件。

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到登记注册所在地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提出申请(登记注册地在松山湖的,向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2.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开展实地核查。审核通过的,报市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汇总后,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进行不少于7个自然日的公示。

3.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或者异议不影响补助发放的,由各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党建工作办公室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其他要求:

1.用人单位登记注册证照显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投资人,不纳入用人单位申请补助的适用范围。

2.该补助与一次性扩岗补助、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3.用人单位应在有关人员连续工作满6个月或满12个月起的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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