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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88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9-12-14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生效日期: 2020-01-0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禅城、南海、高明、三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29号)、《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粤医保发〔2019〕3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甲、乙类药品的个人自付比例、医保支付比例相关规定按照我市现行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政策执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时不设甲、乙类。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根据参保人实际病情合理用药,对于规定有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经办机构在支付费用前,应加强临床依据的核查,制定审核支付细则。对于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参保人员发生的药品费用,可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支付药品费用时不受限定支付范围限制。

  三、《药品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参保人出院日期为准,《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执行2017年版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7〕18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pdf

  2.关于调整规范《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9年版》部分药品名称等的通知.pdf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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