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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发〔2015〕36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2

  • 发文字号: 宜人社发〔2015〕36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10-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15-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不含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农业(经管)局,公安局城区各分局,国土资源局城区各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发〔2015〕26号)和《湖北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鄂人社发〔2015〕2号)规定,结合本市城区实际,制定了《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 昌 市 公 安 局

  宜 昌 市 财 政 局 宜昌市国土资源局

  宜 昌 市 农 业 局

  2015年10月19日

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宜昌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发〔2015〕26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所称城区,包括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宜昌高新区以及纳入城区托管的区域。

  第三条根据《办法》规定,城区按市级统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机制,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五条《办法》所称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是指被征地时户口在政府划定征地红线范围内的行政村(社区)。

  对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及个人身份信息有异议时,由乡镇(街道)公安部门出具证明进行确认。

  第六条《办法》所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不超过0.3亩,是指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减去累计被征耕地面积,再除以户口在征地所在地的家庭人口后,家庭人均占有耕地面积首次达到0.3亩及以下。

  第七条《办法》所称被征地时,是指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征地之日。

  第八条在1982年5月14日之后至2014年12月31日之前因政府依法征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为“老被征地农民”;在2015年1月1日之后因政府依法征地而产生的被征地农民,为“新被征地农民”。

  第三章 资金筹集及参保

  第九条“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所需资金纳入征地成本,由征地所在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先行及时足额归集上缴,待实现土地出让收入后按现行分配体制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列支。因划拨用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划拨用地土地成本。市、区财政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实行半年清算。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应当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相关规定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和挤占挪用。

  第十一条“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的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其中,被征地时“新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已经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将被征地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一次性退给本人。

  第四章 补偿资金的预存办法

  第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会同当地公安、国土资源、农业(经管)等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对拟征收土地所涉及被征地农民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组织村(居)委会根据调查情况据实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民应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村(居)委会提出,村(居)委会要及时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对《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进行调整后,再次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7天。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后,村(居)委会将《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前期调查情况初步审核确认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并将审核盖章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上报区人社部门。

  第十五条区人社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汇总测算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人数及金额,并填写《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附表2)。

  第十六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人社部门汇总填写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附表2),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市财政部门开具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第十七条 市人社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和《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附表2),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表3)。

  第十八条 区人民政府将市人社部门出具的《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表3)和市财政部门开具的预存资金缴款凭证,作为呈报征地报批文件的附件,一并上报。

  第十九条征地项目涉及的被征地农民没有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盖章的《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附表1)直接报送区人民政府,并分别抄送市、区人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报批文件中予以确认和说明。市、区人社部门均不再出具《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审核意见》(附表3)。

  第五章 补偿资金审核确认

  第二十条征地项目依法批准后,村(居)委会应在被征地农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据实填写《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并据实提供征地批文以及被征地农民身份证、户口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分户征地补偿协议等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2个工作日内根据《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及相关证件审核确认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并将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及标准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天。

  对公示有异议的,村(居)民应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7天内调查核实,并按规定对《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进行调整后,再次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公示7天。

  第二十二条 公示无异议的,村(居)委会在5个工作日内将《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及其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上报区农业(经管)部门审核家庭承包土地面积后,再由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家庭失地面积并确认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对象。

  第二十三条 村(居)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将经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报区人社部门测算补偿资金。

  第二十四条 村(居)委会在2个工作日内将《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报送市人社部门,由市人社部门最后审核确定补偿资金,并汇总填报《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附表5)。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人社部门最终核定的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协调各区财政部门对预存资金实行多退少补。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市人社部门审核确定的《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附表4)、《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附表5),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将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后,向被征地农民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附表6)。

  第二十八条 征地项目未获批准的,由市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预存资金从预存专户全部返还区财政指定的账户。

  第六章 有关问题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老被征地农民”在2015年1月1日前未按原政策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给予一定过渡期,在规定过渡期内仍可以按原政策规定参保。在规定时间内未参保的,统一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保障范围。

  第三十条对“老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获得本地政府养老保险补贴的,从2015年1月1日起,在其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同时,按本市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其发放养老保险补贴。

  “老被征地农民”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应于规定时间之内予以申报确认。

  第三十一条 “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协调各区级财政部门按现行负担政策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从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到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本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施行过程中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表1
X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及资金测算表
XXX村(居)委会(盖章): 经办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拟征土地告知书发布时间: 年 月 日政府下发拟征土地告知书文号:全额补偿标准: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户籍在当地家庭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承包合同的编号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亩)家庭拟征耕地面积(亩)家庭累计征地面积(亩)该项目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亩)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被征地时年龄拟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元)备注
12345678910111213141516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经审核,XX村(社区)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人数——人。经测算,XX村(社区)养老保险补偿对象——人,共需预存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元。
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1、村(居)委会应据实填写本表1-12项,乡镇政府(街办)填写13项,区人社部门填写14-15项,并汇总补偿金额。2、本表须报市人社、财政、国土部门备案。

  附表2

  XXX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经办人(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
政府下发拟征土地告知书文号 拟征土地告知书下发时间年 月 日
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人数(人)经统计汇总,XX征地项目拟涉及乡镇(街道)----个行政村(社区)----个,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人数合计----人。应预存到位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总额(元)
说明:1、本表由区人社局依据附件1汇总填报。2、本表须报市人社、财政、国土部门备案。

  附表3

  关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情况的

  审核意见

  根据《拟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测算汇总表》,该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的被征地农民共人,应将万元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到宜昌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现根据年月日宜昌市财政局提供的《拟征地项目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预存到账凭证》(到账凭证号: ),万元的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已全部预存到账,符合《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号)规定的征地报批条件。

  附件:预存资金缴款凭证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盖 章)

  年 月 日

  (本审核意见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征地报批的附件,一份人社部门留存)

  

附表4
XXX征地项目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及补偿资金审核明细表
XXX村(居)委会(盖章): 经办人(签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征地项目批准文件文号:征地批文签发时间: 年 月 日 全额补偿标准:
序号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户籍在 当地 家庭 人口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承包合同的编号家庭承包耕地面积(亩)征地补偿协议的编号家庭被征耕地面积(亩)家庭累计征地面积(亩)该项目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亩)是否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条件被征地时年龄应享受养老保险补偿标准(元)
12345678910111213141516
……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区农业部门审核意见: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意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经审核,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人。经对以上被征地农民的家庭承包耕地面积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人;情况不属实的----人。本征地项目已经省政府依法批准,征收耕地面积----亩。同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意见,符合享受养老保险补偿对象----人。经测算,共需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总额——元。经审核确定,共需养老保险补偿金额——元。
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名):
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说明:本表由村(居)民委员会据实填写1-13项,乡镇政府(街办)填写14项,区人社部门填写15-16项,并汇总补偿金额,市人社部门最后对补偿金额进行审核确定。

  

附表5
XXX征地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核定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盖章):经办人(签名):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社区)根据附件1审核的补偿对象和测算资金预存情况根据附件4最终核定的补偿人数和补偿资金需(追加/返还)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备注
拟补偿人数(人)补偿资金预存(元)应补偿人数(人)应补偿资金(元)
合计
说明:1、本表一式七份,市、区人社、财政、国土部门及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

  

附表6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记入个人账户告知书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盖章):告知日期: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龄
居民身份证号 居住地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类型 (职工养老保险或居民养老保险) 社会保障号
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金额(元) 记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金额(元) 记账日期
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元) 记入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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