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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发〔2015〕32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4年至2015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及遗属认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94

  • 发文字号: 宜人社发〔2015〕32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5-08-28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15-08-25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各单位:

根据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鄂人〔200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城区低保标准上调的实际,经研究,现将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及遗属认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调整后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照鄂人〔2009〕7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自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审核。

二、宜昌市城区调整后的标准

1.居住在城区的遗属2014年遗属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75元,2015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25元;居住在县(市)城关的遗属2014年遗属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2015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65元;居住在农村的遗属2014年遗属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460元,2015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厅(含批准享受副厅级待遇的)以上干部和建国前参加工作并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死亡后,其配偶无固定收入的,居住在城镇的遗属2014年遗属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2015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居住在农村的遗属2014年遗属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2015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40元。

3.因公死亡工作人员的遗属,2014年遗属补助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20元,2015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675元。

4.上述遗属补助对象是孤身一人的,每人每月在核定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10%。

三、遗属认定及报批程序

1.新增遗属认定及待遇审批

办理新增遗属认定及待遇审批需要以下资料:死者档案、火化证原件,遗属户口或暂住证原件;社区居委会开具的无固定收入来源证明;当地社保部门开具的未参保证明(城区遗属无须开具);遗属为在校学生的还需《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宜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见附件1)。单位将上述材料全部备齐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办理。

2.已享受补助遗属的年度认定审批

遗属认定及待遇审批采取年度审批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各单位要认真填写《宜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一式三份,《宜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认证表》(一式两份,见附件2),带遗属户口(暂住证)原件及上一年度审批表,遗属为在校学生的还需带《学生证》或学校证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办理。

各县市区参照市直的报批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特此通知。

附件:1.《宜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

         2.《宜昌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认证表》

                                                                                                                          201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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