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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函〔2018〕109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8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05

  • 发文字号: 宜人社函〔2018〕109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8-11-2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18-11-21
  • 业务类型: 待遇申领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县市、夷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令)、《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75号令)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函〔2017〕12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标准做如下调整:

  一、伤残津贴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国家政策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75元,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65元,三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55元,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45元,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35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2017年12月31日以前作出工伤认定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从2018年1月1日起,配偶每人每月增加80元,父母子女等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其中供养亲属中属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生活护理费

  2017年12月31日以前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生活护理等级的工伤人员,从2018年1月1日起,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标准按照2017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40%、30%进行调整。

  此次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所需资金,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原渠道解决。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1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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