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参保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和省直十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民参保计划的实施意见》(冀医保字〔2020〕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实现全面覆盖、依法征缴、提高质量、应保尽保为目标,以精准识别、分类保障、综合施策、优化服务为重点,以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强化宣传、技术支撑为手段,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锁定覆盖人群,提升参保便捷程度,着力解决用人单位、职工和居民不愿参保、不能参保、不便参保、重复参保等问题,促进基本医保应保尽保,为推进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健康保定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建立全市参保数据库,2021年实现与国家、省信息系统的精准对接,实现我市户籍人口全国范围内基础信息实时核对、动态更新,不断提升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参保质量,力争2021年度两个医疗保险险种参保人数和质量有较大提升,力争年内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全覆盖。到2025年,全市基本医保参保率和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健全全民参保数据库、计划库
1.建立全民参保数据库、计划库。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两个险种分别建立已参保人员数据库和未参保人员计划库。12月20日前,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医疗保障部门梳理本地参保人员信息,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梳理市主城区参保职工信息,形成参保数据库。同时,各县(市、区)要以所辖县(市、区)户籍人口和外地户籍长期居住人员信息为基础,通过建立完善医保、公安等部门的数据共享交换机制,加强人员信息比对和共享,核实断保、停保人员情况,精准锁定本地区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中的未参保人群,形成未参保计划库。此后数据库和计划库按季度实行动态调整。
2.细化全民参保数据库、计划库。医疗保障部门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数据共享交换机制,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向同级医保部门提供管理的人员信息,按季度动态更新。医保部门分别比对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死亡人员、服役人员、在职和退休人员、企业和所属职工、在校学生、服刑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等人群的参保信息基础数据,进行人员类别分类,核实正常参保、断保、停保人员、未参保人员情况,进一步完善参保数据库和未参保计划库,并于2020年12月底前报送市医保部门备案,并形成全市参保数据库和计划库。待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参保信息平台后,及时上线运行,按规定管理参保数据库和未参保计划库。
(二)按年度合理设定参保扩面任务目标
3.市医保部门根据全市参保数据库已参保人数和计划库未参保人数,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下达年度参保扩面任务目标,原则上任务目标以各地参保数据库已参保人数为底线,逐年递增总体参保率,到2025年基本实现全员参保。
三、主要措施
(一)依法依规强化职工参保
1.强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做好与税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以正常经营、正常纳税但尚未办理参保缴费以及未全员办理参保缴费的单位为重点对象,加大医保监管和劳动保障监察联合执法力度,逐步实现用人单位职工全员参保。
2.强化灵活就业人员等重点难点人群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协调人社等部门掌握劳务派遣人员、电商、快递等自由职业者和农民工群体,以及大量存在餐饮、住宿、文娱等行业的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参保状况,加大对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力度,对未参保人员进行实地入户,跟踪动员,做到应保尽保。
3.强化职工基本医保参保人按规定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凡是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含退休人员),都必须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未按政策规定缴费的不能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4.优化职工参保服务。加大医保电子凭证推广使用力度,利用移动端、在线平台、共享经济平台等多种途径,拓展多样化的参保缴费渠道,提高参保缴费政策知晓度,提升服务便利性。
(二)综合施策推动居民参保
5.强化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在集中征缴期组织乡镇(街道)政府和村(居)委会集中开展参保缴费宣传动员及缴费组织领导工作,按时完成参保缴费任务。医保部门负责参保政策培训,会同财政等部门完善和落实困难群体个人参保缴费补助政策。税务部门承担参保费用征缴主体责任,负责征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费用。财政部门负责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同级预算。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承担特困、低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等参保资助对象的认定识别,协助医保部门动员资助对象参保。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各学校开展参保动员,原则上中小学生通过所在村(居)委会参保,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在校生及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通过学籍地学校参保。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资助。
6.区分人员类别优化城乡居民参保缴费政策
----在农村居住的居民,参保登记手续由村委会具体负责;在城镇居住的居民,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属社区(居委会)具体负责。已在往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且信息完备的,无需重复参保登记。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城乡居民参保给予资助。村级征缴单位要责成专人通过微信等方式加强与辖区居民联系,及时掌握每户参保情况,引导辖区居民主动反馈参保信息,确保参保信息完备。
----各类高校所属的大学生,由所在高校统一组织发动、统一采集核对信息,需以学校为单位统一报送至主校区所在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若大学生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便于其享受相应待遇,原则上应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身份认定地参保。
----享受全额资助的参保人员,由同级职能部门核实准确并剔除重复信息后,提供人员花名册(电子版与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送所在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定后将补贴资金划入市级财政专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实行台账管理。
----享受部分资助的参保人员,由同级职能部门核实准确并剔除重复信息后,提供人员花名册(电子版与加盖公章的纸质版),送所在参保地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分解至村级征缴单位,按规定缴费标准征收。由经办机构统一将参保名单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政府补贴部分由财政部门核定后划入市级财政专户。
----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外,已经进入参保年度的新识别特殊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下一年度再予资助。严禁违规提前征缴已经相关部门认定的低保、特困供养人员、重残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人员个人参保费用。
7.灵活缴费方式方便居民参保。按照税务部门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确定的“代办员代征、网上缴费和税务征收”3种模式,印发明白纸,及时发布详细的线上线下参保缴费流程。在确保参保率的同时,兼顾参保人习惯,因地制宜地选择征收主推模式,积极推广其他模式,进一步提高征收效率。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保定市医疗保障局、保定市财政局印发的《保定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办法》(保医保发〔2020〕57号),将征收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按税务、财政部门的规定及时缴入市级国库,财政部门按旬将国库收到的医疗保险费收入转入市级财政专户。
(三)完善医疗保障待遇衔接政策
8.做好跨制度参保的待遇衔接。居民医保下一年度参保集中缴费期为每年10月至12月25日(2021年度参保缴费可延长至2021年2月25日)。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的,应在当年10月至12月参加下一年度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已具备参加职工医保条件时,应按规定及时参加职工医保,暂停居民医保关系,确保不重复享受待遇。
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确保参保人待遇无缝衔接。中断缴费时间超过3个月的,设置6个月的待遇享受等待期,待遇享受等待期满后暂停原参保关系。
9.有序清理重复参保情况。重复参保是指同一参保人重复参加同一基本医保制度(制度内重复参保)或重复参加不同基本医保制度(跨制度重复参保),具体表现为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原则上不允许重复参保。重复参加职工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就业地参保关系;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原则上保留常住地参保关系;学生重复参保,原则上保留学籍地参保关系;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原则上保留职工医保参保关系。以上各类情形在保留一个参保关系同时,应及时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就业形式的跨制度重复参保,保留一个可享受待遇的参保关系,暂停重复的参保关系。
10.按规定做好特殊情况的退费工作。参保人在居民医保缴费后,在相应待遇享受期未开始前因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其他统筹地区居民医保、大学生参军,可在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依申请为个人办理退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对暂停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原则上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已通过医疗救助渠道享受参保缴费补贴的救助对象,可根据其需要终止的参保关系所在地缴费渠道依申请完成退费;灵活就业人员按年度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以后,中途就业随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依申请退回其就业后当年剩余月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其他情形根据省医疗保障部门意见或相关规定执行。
11.做好特殊人群的医保待遇衔接工作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为确保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人口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之间切换参保、转移接续参保关系时,不设等待期,不受居民医保规定缴费时间限制,在参保缴费后,即可享受相应待遇,医保经办机构应及时暂停原参保关系。对在户籍地和居住地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贫困人口,在征得本人同意后,确定需要保留的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应由本人作出书面承诺交县级医保部门留存备案。
----退役军人配偶。军人退出现役后,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实现就业后,按规定参加基本医保并办理关系转移接续的,不受待遇享受等待期限制。已参加基本医保的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在军人退出现役后,按我市规定办理参保和关系转移接续。医保部门要为相关人群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做好管理服务。
----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在政府代缴医保费期间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医保部门做好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并及时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
(四)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12.除大学生入学当年重复参加居民医保情形外,其他重复参加居民医保的,需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并扣减重复参保当年涉及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跨制度重复参保且连续参加职工医保一年以上(含一年)、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在按本意见规定的原则处理后扣减重复参保当年居民医保的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级各部门要把基本医保全民参保计划工作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的机制,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参与研究,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全力推动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本地全民参保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分工,积极落实保障经费。市委市政府将参保计划完成情况、参保质量等工作纳入对县(市、区)党委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医保、税务等部门的绩效考核。
(二)强化沟通协调。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医保部门要发挥主力军作用,成立由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的全民参保计划工作落实小组。税务、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教育、司法、扶贫、残联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对接信息共享,建立工作协同联动机制,把基础工作做实,把基础数据摸清,把政策制度培训到位,共同研究解决跨部门、跨区域、跨群体等难点问题,统筹推进全民参保工作实施。市医保、税务、财政要会同有关部门成立全民参保联合督导组,分片区对基本医保参保工作进行督导,确保全民参保目标稳步实现。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做好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进一步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拓展宣传渠道,广泛印发政策明白纸、参保流程指南等纸质宣传材料,积极运用电台、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讲政策,将参保缴费政策传达到各级经办人员和未参保人员,进一步提高基本医保政策的知晓度,努力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保的良好氛围。要做好舆情研判,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预期。
(四)强化纪律执行。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制度,及时核对参保人员和参保费用的相关数据,做到分类准确、人账相符、票账相符、应收尽收,应缴尽缴。要强化纪律约束,严防触碰红线,严保基金安全,确保按照规定及时上解居民参保费用,直至缴入市级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