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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5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保定市医疗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21-06-30
  • 类别: 基本医疗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生效日期: 2021-04-25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高新区人社局、白沟新城组织人事局,局属各处室、事业单位,各补充保险承办公司,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配合省、市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切换工作,结合目前系统运行实际,确保参保人员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决定自2021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阶段性调整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新生儿参保登记缴费待遇不受影响

   因受医保系统停机影响,新生儿出生后未能在6个月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的,暂不受6个月时限规定的限制,可延期办理,其他政策不变。

   二、确保系统停机期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一)切实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1.受系统切换影响,造成单位参保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办理新参保、续保和异地转入业务而无法正常享受基本医保待遇的,医保经办机构在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应手续的前提下,可通过收取纸质资料等方式,视为已办理相关业务,并在参保人员补缴相关费用后,保障其在系统切换期间的医保待遇。新参保人员在停机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可补缴停机期间的参保费用,并享受待遇。

   2.正常参保的人员,在系统切换期间已享受相关待遇,后期出现办理停保、退保业务时,参保人员应补缴所欠相关费用。

   (二)切实保障生育保险待遇

   由于系统切换原因,造成女职工生育后无法在医院正常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取消生育保险连续缴费3个月享受待遇政策限制。

   (三)执行期限

   上述规定截止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收统支模式的市级统筹,按照新的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保障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与各补充保险承办公司要切实做好业务衔接,对符合政策规定未能实现一站式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各承办单位要及时受理案件,采取手工报销方式,及时保障相关待遇。

   四、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数调整时间

   为保障职工权益,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2021年7月基数调整事项延期进行,另行通知。

本通知自2021年4月25日起执行。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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