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支出,规范门诊慢(特)用药管理,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用药范围
按照因病施治、临床必需、合理用药、定期调整的原则,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及服务设施目录为基础,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各病种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附件1、2),并按月调整对症药品、诊(治)疗项目。
二、规范管理模式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新增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的调整实行动态管理模式。保定市二级及以上门诊慢(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定期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调整内容及方案,每月20日前填写申报备案表(附件3)报县级医保经办机构,县级医保经办机构汇总后于每月25日前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主城区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可直接向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每月月底前,市级经办机构复核备案后向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扩充门诊慢(特)病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及时发布调整通知。
三、规范调整权限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门诊慢(特)病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调整的组织实施等各项工作。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0日起执行。
附件:1、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
2、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
3、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申报备案表
2021年11月1日
附件:附件1-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门诊慢(特)病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xls
附件:附件2-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xls
附件:附件3-保定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药品、诊(治)疗项目范围申报备案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