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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人社发〔2018〕59号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琼人社发〔2018〕59号
  •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8-03-15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18-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2018年为民办实事事项》(琼办发〔2018〕8号)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4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6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县财政分担,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月补助70元;其余部分省财政和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省财政和其他市、县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

二、此次增加的基础养老金金额,不得冲抵或替代各地自行提高的基础养老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此基础上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

调整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七次党代会、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的具体体现,被列入省委省政府2018年度“为民办实事”事项,这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民生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真切关怀。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资金保障和此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后的发放工作。各市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完善经办流程,细化发放手续,确保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于2018年3月底前按时足额发放,将这一重要惠民政策落实到位。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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