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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112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日期: 2013-03-29
  • 类别: 生育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 生效日期: 2013-01-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佛府办〔2013〕2号)和《关于我市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题的通知》(佛人社〔2013〕8号)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追溯期问题

   追溯期内分娩的女性参保职工,不符合《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和《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佛劳社〔2009〕143号)享受生育医疗补贴(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规定条件的,不予按佛人社〔2013〕8号文规定追溯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同时,追溯期内符合上述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补贴的女性参保职工,须在分娩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方能追溯享受生育津贴。

二、2013年1月1日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失业人员、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及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不参加生育保险,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职工,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妊娠分娩的,按《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佛府〔2007〕64号)和《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佛劳社〔2009〕143号)规定享受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生育医疗补贴,其病理引产和妊娠、分娩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此类人员不能再以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身份,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

三、符合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参保职工,如在产假期间更换单位的,以分娩日期为起始点,计算该职工在前一用人单位休产假的实际天数,并以此来核发生育津贴给该用人单位。如职工产假期间停保的,同上述处理。

四、2013年1月1日起,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的,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单位的生育津贴申领需同时符合以下原则:

1、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2、参保职工休产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

3、参保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的用人单位,在职工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为其累计参保缴费满12个月。

  五、参保年限计算问题

 (一)参保单位为参保职工追溯补缴的,其生育保险缴费年限累积计算,但追溯补缴时间段内产生的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追溯补缴的缴费标准为:补缴时间段所执行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二)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从外地转入我市的,其生育保险参保年限按国家及省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六、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参保男职工,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津贴。

七、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生育津贴假期计算以2012年4月28日为分界线,分娩日期为该日期之前的,生育产假为90天,难产增加30天;分娩日期为该日期之后(含)的,生育产假为98天,难产增加15天。其他产假不变。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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