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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人社发〔2013〕62号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社会保险基金帐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C类通知类政策#

阅读量:67

  • 发文字号: 宜人社发〔2013〕62号
  • 发文单位: 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宜昌市财政局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13-10-31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 生效日期: 2013-10-01
  • 业务类型: 地方规定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了《宜昌市城区社会保险基金帐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宜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宜昌市财政局、宜昌市地方税务局联系。

  2013年10月31日

  宜昌市城区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根据《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机关事业养老)、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制度是指在规定时限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存储、支出管理过程中财务数据和业务数据的核对,具体包括: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原始单据、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会计报表等的核对;

  (二)地税部门征缴数据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基金征收业务账的核对;

  (三)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入数与地税部门划转金库数的核对,同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财政专户收入数的核对;地税部门划转金库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征收数的核对;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与会计核算明细账的核对、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支出数的核对;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与委托代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金融机构代发资金明细数据的核对。通过定期核对,做到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每月结账前,应对本单位社会保险各险种基金收支的原始单据、对账单、会计凭证、明细账、总账、货币资金、会计报表等数据进行检查核对,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四相符。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须指定具体负责核对社会保险基金账务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证账务核对工作的正常运转。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账务核对

  第七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账务核对以地税部门实际征缴入国库数据为主进行,地税部门应按月及时将社会保险费实征数划解入国库并将解入国库数据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记账,确保准确、真实。地税部门应及时汇总上月社会保险费划解国库情况,并于当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划解国库明细情况(按险种、滞纳金和利息等项分类)传递社保经办机构(征稽处),社保经办机构(征稽处)据此与征缴收入台帐进行核对。

  第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征稽处)应将当月实际征收数据与地税部门提供的收入入国库数据进行核对,若核对无误,则双方盖章确认;若发生基金划解未达账务,双方应及时比对信息,分析原因,予以确认;对于因退票等原因确实没有划入国库的社会保险费,地税部门应在当月重新上解。

  第九条 地税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应安排专人负责传递和接收社会保险费征缴数据。地税部门应确保传递的征缴电子数据与征缴相关凭证的一致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应在接收数据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接收确认。在进行接收确认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应准确核对地税部门传递的入国库数据总金额、各险种金额及接收业务数据生成凭证的总金额、各险种金额,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地税部门协调,妥善处理,避免数据在接收环节出现错误。

  第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稽处)根据地税部门的征缴入国库数据及时进行险种分配,将分险种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传递给其他经办机构登记社会保险费收入分险种明细账。

  第三章 社会保险基金资金管理账务核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环节的账务核对以财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为主进行,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按险种建立、登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务账,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情况,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数的准确、真实。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年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及时将当年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转入财政专户,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入情况,并按月与开户银行进行核对,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账实相符。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及时将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情况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进行财政专户明细收支核算,登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明细账。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按月编制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明细,并在当月10个工作日内,将上月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明细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后,应及时核对,如果发现错单、漏单、款项内容不清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与财政部门联系,妥善处理。

  第四章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账务核对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环节账务核对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业务账为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待遇计发规定,每季度进行一次经办业务内控情况检查及问题分析,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业务数据的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支出计划,财政部门按计划进行基金支出预算安排,将资金及时划拨到经办机构支出帐户。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月将支出发放资金划转到相应发放帐户,核对委托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金融机构反馈的发放信息,确保基金支出业务账、会计核算明细账与委托机构的实际发放金额相一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对同级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地税部门应加强沟通,积极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监督,按照上述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相关部门未履行各自职责,造成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混乱的,对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报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建立人社、财政、地税三方协调议事机制,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由三方轮流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商解决社会保险基金账务核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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