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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人社规〔2016〕3号 河北人社厅关于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75

  • 发文字号: 冀人社规〔2016〕3号
  • 发文单位: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 发文日期: 2016-12-01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河北省
  • 生效日期: 2017-01-01
  • 业务类型: 养老金调整
  • 是否有效: 全文失效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有关要求,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自2017年起,继续提高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80元提高到90元。本次提标所需资金,省、市、县(市、区)财政按2:1:1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直管县按省、县财政1:1比例分担。本次提标前原基础养老金仍按中央财政负担70元、省财政负担10元执行。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自行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水平。
 二、如2017年中央对我省的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则按中央的补助标准增量进一步调整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三、各地要按上述要求,提前做好政策宣传、预算编制、系统调整、资金拨付等准备工作,确保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专款专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全省提标工作应于2017年3月底前完成。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 北 省 财 政 厅
 2016年11月18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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