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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7月1日起上调五项保险缴费基数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9

  • 发文字号: 暂无
  • 发文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7-06-30
  • 类别: 社保综合
  • 发文地区: 海南省
  • 生效日期: 2017-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本报海口6月29日讯 (记者李磊)记者今日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6月27日,省人社厅下发《关于按2016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征缴社会保险费和计发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我省上调养老、医疗等五项保险缴费基数。

  通知指出,2016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214元。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条例等社保政策法规,自2017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2867.70元(社会平均工资的55%),最高缴费基数为15642.00元(社会平均工资的300%);医疗保险等其他四项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调整为3128.40元(社会平均工资的60%),最高缴费基数15642.00元(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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