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省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16号)有关规定,现就2023年我省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以下简称“三项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从2023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水平。
二、调整标准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调整标准分别为: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08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01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96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90元。
调整后的最低伤残津贴标准:一级伤残2939元/月,二级伤残2768元/月,三级伤残2612元/月,四级伤残2456元/月。
(二)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标准分别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5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7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58元。
调整后的最低生活护理费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30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908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587元/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标准分别为:配偶每月增加50元,其他亲属每月增加47元。
调整后的最低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配偶1375元/月,其他供养亲属1280元/月。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再增加20元。
三、资金支付渠道
调整后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资金,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按原渠道继续支付。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
适时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工伤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社会广泛关注。请各市、各有关部门提高政治站位,精心组织实施,正确引导舆论,确保政策平稳落实落地。
(二)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待遇发放
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在2023年8月底前将调整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发放到位,并将调整落实情况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20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联系单位: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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