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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规〔2022〕2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粤人社规〔2022〕2号
  • 发文单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 发文日期: 2022-03-03
  • 类别: 基本养老保险
  • 发文地区: 广东省
  • 生效日期: 2022-07-01
  • 业务类型: 参保缴费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地级以上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广东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粤府〔2017〕71号)和国家关于规范省级统筹的要求,为科学动态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片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2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的片区划分。其中,广州市、深圳市和省直为第一类片区,珠海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为第二类片区,汕头市、惠州市、江门市、肇庆市为第三类片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汕尾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清远市、潮州市、揭阳市、云浮市为第四类片区。

二、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间,各片区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别按本片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本片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所在片区缴费基数下限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具体数值另行公布。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2年2月20日

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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