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及时掌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金管理使用状况,查找基金运行中的漏洞,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基金管理,维护基金安全,根据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冀社险[2014]15号)以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各城乡居保试点县(市、区),重点检查第四批试点县(市、区)和非行政区划试点单位,同时抽查前三批试点县(市、区)。主要对2013年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进行检查,并延伸至2014年5月31日。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度建立及执行、基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详见附表),具体内容包括:
(一)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
(二)基金财务管理情况
1、财会岗位人员上岗情况。会计、出纳等岗位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上岗资格,实行持证上岗。
2、经办机构在收、支环节中的安全与风险控制情况。保费收缴过程是否有防控措施,是否及时存入收入户;各项支出是否履行了审核、审批程序。
3、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情况。是否严格实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收缴的保险费是否全部及时缴入财政专户;在银行(信用社)开立、使用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财政补贴到位和基金使用情况。中央和省、市、县财政补贴资金是否及时到位;在中央财政拨付基础养老金补贴到位前或基金不足支付时,是否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养老金的按月足额发放;有无挤占、挪用个人账户基金情况;养老金发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
5、保险费收缴和养老金发放情况。保险费的收缴和养老金发放是否通过金融机构实现社会化收缴和发放;保费收缴及养老金发放,是否做到程序合规、手续完备。
6、基金保值增值工作情况。是否根据年度发放需要,除留足支付的资金外,对其余活期存款做出保值增值安排;保值增值的计划申请、办理是否及时;开户银行对活期存款是否执行了优惠利率;地方配套资金未及时到位的,是否补齐了利息。
(三)基金会计核算情况
1、会计电算化情况。是否使用了省级集中部署的网络化财务应用软件;会计电算化岗位设置、审核、记账、档案管理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核算情况。对发生的会计业务是否及时、准确、连续的进行会计核算;是否正确使用会计科目。
3、基金报表和基金运行分析情况。县级基金月报、季报和年报,上报各种报表是否及时;半年和年度报表时,对各项专业财务指标是否进行认真分析。
4、对账情况。月度终了,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与开户银行、财政部门和同级业务部门对账。
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情况。填制记账凭证、记账、结账、改错、形成的会计档案等业务是否规范。
三、检查的步骤和方法
本次检查工作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共分三个阶段:
(一)自查阶段。2014年6月下旬至7月上旬,各县(市、区)开展自查,城乡居保经办机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做好各项检查的准备工作。
(二)市级检查阶段。7月中旬至7月下旬,市级对第四批试点县(市、区)和非行政区划试点单位,进行普遍检查,同时抽查前三批不少于30%的试点县(市、区)。
(三)省抽查总结阶段。7月下旬至8月底,省局进行抽查。在市级检查的基础上,抽取部分县(市、区)进行实地查验。具体检查地区、时间等另行通知。
四、工作要求
开展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是今年城乡居保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集中力量,认真安排部署,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好此次检查工作。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要把这次专项检查活动,作为强化基础工作、提高经办能力、保证城乡居保工作长期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及时了解、掌握和认真处理专项检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进行。要争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支持,共同做好此次检查工作。
(二)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各试点县(市、区)要认真组织和安排好各个阶段的工作,制定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要认真查找当地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认真纠正。对检查期间不能立即整改和纠正的问题,要制订具体措施,做出整改时限,并如期完成。
(三)加强沟通,及时反馈。各县(市、区)要在7月20日前将本地自查情况报告报市局农保处。报告内容包括:一是检查工作的组织开展情况;二是当地城乡居保基金财务管理情况,即参保、领取情况,基金收、支、余及保值增值情况;三是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未能及时整改的列出时限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