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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政办发〔2016〕104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B类【省级】政策#

阅读量:86

  •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6〕104号
  • 发文单位: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发文日期: 2016-11-21
  • 类别: 失业保险
  • 发文地区: 西藏自治区
  • 生效日期: 2016-11-21
  • 业务类型: 其他
  •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藏政发〔2016〕61号),按照《分工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本地、本部门的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措施,逐项推进落实。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抓好《分工方案》的贯彻落实工作,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工作进展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做好跟踪分析、统筹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016年11月16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16年11月17日印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序 号工作任务负责单位(加黑的为牵头单位)时间进度
1将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将城镇新增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依托新型城镇化、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当地劳动力和贫困人口转移就业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牧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旅游发展委、扶贫办、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简政放权的安排部署和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成长壮大,扩大小微企业劳动用工需求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局、工商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团区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发挥失业保险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稳岗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5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以稳定就业岗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6提高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7推动就业援藏工作,落实更多、更适合西藏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劳动者到内地就业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8鼓励符合项目建设条件和要求的当地企业、劳动力,参与对口援藏和中央企业在藏项目建设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9全面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换发证工作,实现“一照一码”,鼓励工商业、服务业和电子商务领域等各类创业者就业创业工商局、发展改革委、国税局、质监局、编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统一代码赋码工作
10在条件成熟的区内高等院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加快推进西藏民族大学、西藏大学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教育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11推进创业平台、众创空间建设,对自治区级创业园(孵化基地)给予资金扶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团区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12做好“互联网+”与我区产业的融合发展,支持电子商务发展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发展改革委、团区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13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制定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贷款对象、标准和条件,提高贷款额度,完善工作机制,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办法
14加大减税降费力度,降低企业负担国税局、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15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6积极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乡村旅游、农畜产品加工、物流快递、电子商务等项目,促进农牧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牧厅、商务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旅游发展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17依托基层劳动就业服务平台,做好就业服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18进一步完善农牧区支付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农牧民创业融资体系。对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创业和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执行扶贫贴息贷款人行拉萨中心支行、财政厅、扶贫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19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离岗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各高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0鼓励科研机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采取多种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各高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1完善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政策,放宽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企业设立年限和盈利水平限制财政厅、科技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条件成熟后,择机出台实施细则
22继续落实政府在城镇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场时,按比例安排创业者经营场地,并在3年内免收场地租金政策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持续实施
23对租赁非政府投资建设场地(摊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经营场地租金和水电费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4创业者成功创业经营时间、吸纳人数等符合相关条件的,给予创业奖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5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2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6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实施好机关事业单位考录、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西藏专项工作,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基层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教育厅、团区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7大力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深入开展在校大学生创业教育和创业培训,改革学籍管理制度,允许在校生保留学籍创新创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高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8做好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及时兑现高校毕业生相关就业补助和奖励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29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实名制动态管理,规范认定程序,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0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做好人员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1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力度残联、财政厅、国税局、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2加强城镇零就业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就业援助,严格失业保险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领条件,确保有就业需求的城镇零就业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3加强农牧民和贫困人口的技能培训工作,加大培训资金投入,提高就业技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扶贫办、财政厅,自治区农牧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4组织好春风行动、人力资源洽谈会等就业服务活动,打造民族特色劳务品牌,促进农牧民有序外出就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妇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5规范农牧民施工队认定管理,完善优惠扶持办法,做大做强一批农牧民施工队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农牧厅、水利厅、扶贫办,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6做好被征地农牧民就业工作,结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促进被征地农牧民就业的具体措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7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完善促进军转干部及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税局、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8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士兵,确保岗位落实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39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形成市场就业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0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调整为《就业创业证》并及时更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1加强就业预警、预防工作,保持就业局势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统计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2加强就业信息化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满足公共服务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3加强就业创业培训,支持企业探索建立新型学徒型培训,加强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对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鉴定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4积极发展职业中介组织,对符合条件的职业中介组织给予职介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5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及时纠正影响平等就业的行为,营造公平就业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工商局、妇联、残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6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专家指导队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税局、工商局、教育厅、商务厅、国资委、团区委、工商联、人行拉萨中心支行,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启动工作
47征集创业项目,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2016年12月底前启动工作
48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指导,建立通畅的联系机制,共同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49加大就业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50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劳动力基础数据调查统计,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计局、发展改革委、工商局、教育厅,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51深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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